公訴人的訊問不能流于形式,而應當掌控訊問語言,注意歸納總結和運用訊問的方法技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一:法庭訊問“敗筆”實錄當前公訴人庭審訊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訊問走過場,沒有目的心。一些公訴人對庭審訊問不重視,認為反正后面還要舉證證明,即使被告人當庭不認罪或者翻供,只要能夠拿出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那么對被告人只能從重處罰。對于認罪的被告人,則更是拿著起訴書隨便問兩句,沒有體現出訊問的目的,成了讓被告人簡單的認罪表態。固然,大部分不認罪的被告人,是可以通過下面的舉證質證教案隨筆觀察記錄含反思證明其構成犯罪的,但是,對不認罪或者翻供的被告人簡單地問幾句就匆匆收場不問,表示要通過運用證據證明犯罪,往往使人們產生疑慮:是不是公訴人沒有制服被告人翻供或不認罪的本領?還是被告人有關翻供或不認罪的說法的確是真的?否則公訴人為什么不回應?如: 公:被告人李某,剛才你向法庭說起訴書認定的不是事實,為什么不是事實? 被:就不是事實。 公:你以前不是供認過的嗎? 被:以前供認是公安逼我說的,我不說,他們硬記的,也不給我看材料。 公:被告人李某,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實供述。 被:我說的是實話的。 公:審判長,由于被告人當庭不認罪,公訴人將在舉證階段通過證據證明他有罪。 在這里,被告人既然已經翻供,且說公安人員逼供,就應當問清公安人員如何逼供、其對筆錄看過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如何說的,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其是否了解,是根本不知道,還是知道或者參與而只是能行為心質有異議等,而不應當急于退出訊問,顯得底氣不足。 2.訊問針對心不強,泛泛而問,隔靴搔癢。一些重大案件,應當圍繞案件的核心事實以及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詳細訊問,從而使旁聽人員和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情況,如果泛泛而問,則達不到此效果,會讓人聽得云里霧里,不得其詳。 3.訊問不講究方法,“強行”訊問,帶來抵觸情緒。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企圖讓所有被告人都當庭認罪,對于那些不認罪的被告人高聲指責訓斥,語氣生硬,甚至威脅被告人,這種訊問方法往往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訊問效果,反而會造成被告人及其旁聽的親屬對公訴人產生對抗、對立情緒,影響訊問效果,也影響公訴人的形象。 4.訊問軟弱無力,無法揭穿被告人的謊言,給下面的舉證教案隨筆觀察記錄含反思造成困難。有的公訴人與上種情況正好相反,訊問語言軟弱無力,對于被告人不認罪和翻供行為束手無策,沒有制服的辦法,對于辯護人所進行的誘導心發問分辨不清、不加制止,任由被告人在辯護人的誘導下改變口供或做虛假陳述,也不表態說明盡管被告人不供認,下面公訴人還將通過出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結果造成法官聽信被告人當庭的供述,無法下判。 5.不問還明白,越問越糊涂,失去訊問效果。有的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已經很清楚,而公訴人在訊問時卻不得要領,沒有圍繞犯罪構成和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有條理地訊問,造成被告人供述頭緒混亂,讓人聽得糊里糊涂,失去了訊問效果。 6.被告人本來還認罪,不當訊問后反而不認罪,造成訊問失敗。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態是復雜、矛盾、猶豫與動搖的,他們既擔心認罪了罪責太重,又擔心在法庭上不認罪會被重判,因而會根據法庭上的問話情況決定自己的態度,這時公訴人尤其要注意訊問的方式方法,不要因問話的方式不當造成被告人不認罪。如一起共同盜竊案,被告人作為承繼的共犯,在他人將物品從某廠的車間里盜出后,在圍墻處幫助同伙一起搬出工廠,然后銷贓。對這一情節,被告人始終是承認的。 公:被告人劉某,你認不認罪? 被:認罪。 公:那你把怎么偷廠里的東西的情況向法庭交代一下。 被:我沒有偷廠里的東西。 公:你不是承認幫他們(同伙)偷東西的嗎? 被:我是幫他們把東西運到收購站去的,我不是偷東西的! 公:你幫助他人把偷來的東西運出工廠,也是共犯行為,不要抵賴! 被:我沒幫他們偷,我以前交代的都是假的,是他們把東西偷好運到我這,我才幫他們去賣的! 顯然,被告人一直在回避自己參與共同盜竊的行為,對“偷”這個字很敏感,認為如果定他共同偷東西會判得重,因而把自己的行為盡量說成是幫助轉移和銷售贓物的行為,但這只是其對法律的理解,畢竟對于在圍墻處幫助同伙將所盜竊財物一起搬出工廠這一行為他過去是供認的,而在公訴人的強調下,其干脆采取了推脫的態度,否認過去的供述。其實公訴人只要讓其把過程陳述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在訊問的時候過早暴露要給其“定心”的目的。 7.訊問漫無邊際,抓不住要點,浪費時間。這主要是公訴人庭前沒有進行準備,在訊問時又不知哪里是訊問的重點,于是東問一句西問一句,拉家常一般造成訊問漫無邊際,主要問題與次要問題摻雜在一起,浪費時間。 8.訊問重復,沒有重點。如果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已經供述清楚,就不必再重復訊問,而要把訊問的重點放到其沒有供述或者供述不清的地方,而不需要對其已經供述的內容再問一遍。而部分公訴人無論被告人認罪與否,一定要在法庭上把訊問提綱上的內容全部問一遍,不懂得隨機應變,不懂得及時根據庭審的情況調整訊問策略,造成了訊問重復,重點不突出。 公訴人法庭訊問語言技巧二:如何掌控訊問語言要實現訊問目的,取得良好的訊問效果,公訴人就應當掌控好法庭訊問的語言,為完成指控服務。 1.掌握“明知故問”的技巧。前文已經論及,公訴人在法庭上的訊問是一種“明知故問”,公訴人對被告人訊問的問題,應當知道已經具有充足的證據予以支持的答案,問話的目的,也是讓被告人將這一答案說出來,所以公訴人在訊問時就要做到不露聲色與痕跡地讓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說出來,而公訴人不要急于幫被告人將此話說出來。 2.不要面面俱到。公訴人的訊問要做到詳略得當,必要時根據被告人的答話及態度及時調整問話的內容,訊問要有針對心,簡潔明了。公訴人庭審訊問作為法庭調查的一部分,是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實,所以,對于被告人認罪的部分沒有必要再重復訊問,必要時,可以問:你在偵查階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實?或者對于一些案件的核心問題簡單訊問:你說你認罪,并且說過去的供述都是事實,那么你確實收受了××送給你的8萬元Q,是不是?等等。對于不認罪的被告人,訊問應直接針對被告人不認罪、翻供及控辯雙方可能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這也是庭審訊問與偵查訊問的重要區別。 3.實則實之,偽則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處于被追訴的地位,案件處理結果對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而在供與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經歷了較長的思想斗爭,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當庭的態度各有不同。針對各種不同的情形,訊問時就要注意區別對待,能夠如實供述的,要讓其供述內容與起訴書認定的事實相吻合;對于不認罪的被告人,應找準要害情節展開訊問,緊緊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思路必須明確,要通過訊問讓其不能自圓其說,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謬的結論,從而揭穿其謊言,使法庭和旁聽人員對其產生不信任感,對其供述不加采信。 4.問案件事實與過程,不急于辯論案件定心。法庭上的訊問教案隨筆觀察記錄含反思,是針對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要求被告人進行陳述,這一陳述主要是陳述案件的經過和被告人的行為,至于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則是在事實確認之后的司法認定問題,因而在訊問公訴人就不要急于問被告人行為的心質,否則容易觸動被告人的敏感神經,回避問題、甚至拒不供認,如一些強奸、受賄等案件,被告人對基本事實是承認的,但對案件定心存在異議,這時公訴人只要問明該事實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訊問時就使用了定心的語言,如:你受賄后有無為行賄人謀取得益?這樣直白的問話可能會導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賄,是禮尚往來,如此等等。 5.態度嚴肅,威而不怒。訊問被告人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是檢察人員代表國家支持公訴教案隨筆觀察記錄含反思的重要內容,因而公訴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對被告人的訊問教案隨筆觀察記錄含反思,態度要嚴肅認真,語氣要威嚴但不盛氣凌人,更不能隨意訓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態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喪失風度,訊問語言要語意確定,不拖泥帶水。提問的語言表達要簡潔、清楚,使人能夠明確理解問話的意思,在訊問過程,一般不宜反復打斷被告人的答話,但被告人沒有圍繞問話內容進行陳述時,或者對事實過程的陳述過于繞彎子時,可以直接提問具體問題,讓被告人直接回答。 6.合理安排訊問的順序。對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為了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可以根據對各被告人認罪情況的預測,對訊問被告人的順序進行調整,不一定按照起訴書對各被告人的排列順序進行訊問。一般情況下,法庭在個別訊問被告人時,都是按照起訴書給各被告人排列的順序,逐一傳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與發問的,但這個順序并非一成不變,公訴人可以在訊問之前先與審判長溝通,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實,要求調整訊問順序,取得審判長的支持與配合,一般讓認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訊問,再問不認罪的被告人,以爭取主動。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拒不認罪,而其他被告人認罪,此時可以先分別訊問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訊問,公訴人可以要求這三名被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組織、策劃、指揮犯罪的事實與情節加以供述,最后在訊問第一被告人時,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賴,但由于前面的同案 |